近日,四川省对《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管理办法》完成修订并公示,办法明确了服务商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规定。意见征集工作截至2025年12月24日。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服务商应当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向交通运输厅申请监控平台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1):
(一)《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服务格式条款;
(四)服务承诺;
(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服务商监控平台实行告知承诺制。服务商承诺具备备案条件,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出具《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2—2),明确服务地区和服务车辆类型,服务车辆类型包括“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服务商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监控平台数据对接联调工作。服务车辆类型为“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平台,服务商凭备案事项告知书对接联调省级监管平台;服务车辆类型为“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监控平台,服务商通过运管局向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货运平台”)提出申请后,实施对接联调。
第八条 服务商完成监控平台对接联调的,运管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卫星定位平台域名和IP地址、软件版本重大升级、服务网点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服务商未履行备案承诺的,交通运输厅撤销其监控平台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不继续在四川省境内开展社会化服务的监控平台,服务商应及时向交通运输厅申请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资格被注销和撤销后,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运输企业30日内将车辆转入符合要求的服务商监控平台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纳入交通运输涉企检查年度计划。抽查内容包括监控平台功能、车载终端功能和服务质量。抽查结果在运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运管局对监控平台数据上传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建立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问题库,并在定期抽查中增加问题库中服务商被抽检的权重。
发生重大舆情、接到投诉举报、发现重大线索后,由运管局组织专家采用现场核查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撤销服务商监控平台备案资格: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真实有效;
(二)使用的监控平台不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技术要求;
(三)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转包给第三方公司;(四)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省级监管平台或全国货运平台对接联调工作。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服务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到其他服务商;
(四)因长期不提供车载终端故障维护、平台使用培训等服务,对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影响;
(五)为运输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未按要求设置报警参数和阀值;
(七)网络安全三级等保测评报告未在有效期内;
(八)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车载终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将该型号车载终端列入不合格名录。列入不合格名录的车载终端,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新装;已安装的,道路运输企业应予以升级或更换。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
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考核指标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和数据传输率,数据由省级监管平台自动统计产生(考核指标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3)。月度考核中任意一项未得分,则该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月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服务商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在运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运管局申诉,由运管局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运管局应通过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引导运输企业择优选择。
第二十一条 月度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务商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可继续服务)。
附录2-3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监控平台考核指标计算规则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监控平台考核指标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和数据传输率共计六项。
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服务商监控平台与省级监管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省级监管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该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三、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数占该服务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总数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四、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服务商监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分为静态数据合格率和动态数据合格率。
(一)静态数据合格率。是指合格静态数据的入网车辆数与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静态数据不合格是指至少有一个指标未满足静态数据合格的要求,包括服务商在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信息服务平台录入的终端型号不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SIM卡不符合要求(非11位和13位,首位数字非1、2和6)。
月静态数据合格率 =(该服务商的入网车辆总数—统计期内静态数据不合格车辆数)/ 该服务商的入网车辆总数。(二)动态数据合格率。动态数据合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1.日期时间:≤当前时间;日期不为非法日期(例如:2月29日、9月31日等);报警信息上传时间不得晚于数据接收时省级监管平台系统时间30分钟以上。
2.位置信息:经度范围为73°33′E至135°05′E;纬度范围为3°51′N至53°33′N。
3.方向:0至359。
4.速度:卫星速度为0至160,且行驶记录仪速度为0至160,卫星速度与行驶记录仪速度之间的相对误差不超过11%。
5.限速:限速值不小于5 km/h;客运车辆限速值不大于100 km/h,危险品货运车辆限速值不大于80 km/h,其他车辆限速值不大于120 km/h。
6.超速率:超速率 =(速度—限速值)/ 限速值。
7.上传报警信息与定位信息的逻辑关系应匹配。
动态数据合格率 =(统计周期内上传动态记录总数—考核周期内动态数据不合格记录总数)/ 上传动态记录总数。
五、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的车辆总数占该服务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六、数据传输率。统计期内,监控平台上传的报警总数占车载终端直接上传的报警总数的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