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客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
根据省“三客一危”智能监管系统2026年1月报警情况通报,湘运集团株洲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3名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致使湘BA1860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产生疲劳驾驶,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一千元的罚款。
2026年3月,据贵州省道路运输智能监管与服务平台统计数据,“黔南XX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部分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多次产生超速报警、疲劳驾驶预警信息。经核查,该企业相关车辆产生上述预警信息后,动态监控人员仅对驾驶员进行语音提醒,在驾驶员未纠正违规驾驶行为的情况下,动态监控人员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情形已构成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违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月12日,忻州岢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对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没有对车辆的行驶动态信息进行实时分析和处理,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于2026年3月26日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于4月24日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完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流程,确保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达到规定标准。
近日,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京**旅游有限公司开展入企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苏A***50,近日从河南省周口出发前往浙江省杭州,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显示车辆当日累计行驶里程901.3公里,仅配备驾驶员徐某1人。根据车辆行驶轨迹测算,该驾驶员当日累计驾驶时长超过8小时,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未发出疲劳驾驶报警,企业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
该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有关长途客运驾驶时间和驾驶员配备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责令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动态监控机制。
近期,兵团一师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道路货运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其车辆动态监控重点报警频繁,自1月以来,有多条超速、疲劳驾驶报警预警记录未得到严肃处置,且公司内部留存的警情处置印证材料不完整,动态监控管控流于形式。此外,该公司车辆新N6***1从1月至今无动态监控报警记录,但调取历史动态监控轨迹发现,该车辆于2026年2月4日在省道S654线行驶时,存在严重超速行驶情况,并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暴露出该公司动态监控管理流于形式、监控人员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等问题,且企业在前期检查中已被明确告知相关隐患,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隐患长期处于存续状态,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情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违法程度较重、及时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切实消除全部安全隐患。
2025年11月,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连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孟连某网约车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属网约车在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位。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交通执法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罚款;二是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三是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吊销其从业资格。
2026年5月6日,遵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路警联合执法查扣到新店子联合治超站超限超载车辆,车牌号为冀B3H216自卸车,执法人员检查车辆定位装置时,经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辆运输过程中卫星定位设备未保持在线,查询不到车辆行驶轨迹。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深化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指导意见》冀交函〔2025〕265号第十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94项,处罚款伍佰元整。
3月,鹰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江西省未上线有高速通行记录车辆疑似违规运行线索,对某公司赣X车辆于 2026年2月28日高速通行无轨迹数据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正常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或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确凿,赣X大型普通客车江西省未上线有高速通行记录车辆疑似违规运行线索通报,且这次是第二次通报,第一次通报整改时间为 2026年 2月 14日,此前已经要求整改。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3),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 2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总队和平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线上执法筛查过程中,通过对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与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津H2***0的车辆于1月15日及1月17日存在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但在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信息服务平台上,未能查询到该车辆在上述两日的运行轨迹信息。该行为构成“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法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车辆的违法行为。目前,该车辆已经整改到位,恢复正常上线运营。
2026年4月17日,金山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对上海辉荣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企业负责人、核查车辆运行监控记录等方式深入调查。最终查明,该公司部分驾驶员为了缩短途中休息时间,存在擅自关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违规行为。且企业未能通过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一持续性违规行为,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监管体系形同虚设的核心问题。针对上海辉荣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监管缺位问题,金山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现已进入法律办理程序,涉事企业或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
近日,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动态监控线上抽查过程中发现,南京**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苏A***42,近日无卫星定位轨迹信息,但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发现该车存在扬州、仪征等地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记录。经核查,该车经营范围为市区包车,当日搭载十余名乘客包车前往外地游玩,驾驶员为逃避检查擅自关闭车辆卫星信号装置,且公司对驾驶员的运输行为知情。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责令整改的处罚,要求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营运车辆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新疆交通运输厅推送的2026年清明后违规筛查线索数据,经过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富蕴县某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4辆营运车辆(新HD***2、新HD***6、新HD***8、新HA***1)驾驶员均有存在为逃避行业监管,擅自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涉事企业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该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1项(违法程度一般,及时改正的)标准,富蕴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月3日晚,襄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交通运输部违法线索闭环管理系统显示的违法线索:一辆客运车辆疑似脱离动态监控。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前往核实情况,同时联系公安交管监控中心协查该车行驶轨迹并实时定位。从接收线索到最终锁定车辆位置,仅用时3小时。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擅自加装了动态监控电源开关,并关闭电源,导致车辆脱离动态监控系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驾驶员拆除电源开关,车辆随即恢复在线状态。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责令涉事车辆驾驶员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涉事客运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4月22日,山西交警高速五支队六大队民辅警在奇村收费站开展常态化交通违法查处行动中,发现一辆重货车辆疲劳驾驶监测数据存在异常,随即对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当场查获驾驶人私自安装的遥控屏蔽装置,该装置可直接干扰、篡改车辆疲劳驾驶监测记录数据。经查实,该货车驾驶人为逃避监管,违规使用违法电子装置,擅自篡改行车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固定相关证据,对驾驶人进行现场普法教育,随后,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对该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场没收违法遥控屏蔽装置。
近日,四川卡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车辆存在驾驶室监控设备被遮挡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已整改到位。
2026年3月,绵阳市通过动态监控发现超速、超时疲劳驾驶、分神驾驶(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吃零食、吸烟、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看视频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屏蔽或破坏监控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84辆次,核查属实44辆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分44人次(其中:从业资格证记达15分不满20分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4人),“两客一危”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记分12辆次(其中:车辆记达10分不满20分应停运整改15天至6个月的1辆),抄告交警联合惩戒车辆43辆次。
黔南州某客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
忻州一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南京某客运公司平台未发布疲劳驾驶预警
兵团一师某货运企业动态监控管控流于形式
普洱孟连县某网约车公司动态监控履职不到位责
唐山遵化某自卸车设备未保持在线
鹰潭某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未保持在线
天津一物流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未保持在线
上海某旅汽公司部分驾驶员擅自关闭设备,或被罚款1万元
阿勒泰富蕴县某旅运公司4辆客车擅自关闭设备,罚款3万元
朔州某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
1月26日,山西省运输发展中心《山西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情况月报第十二期》反映:晋F98XXX、晋F05XXX于2025年12月疑似存在多次超速行为,晋FCYXXX疑似存在多次疲劳驾驶行为。直属一大队执法人员就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准备展开立案调查,通报内容属实,朔州市XX公交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江门某重型自卸车未上传定位数据和运行轨迹
2026年3月,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经对“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的系统数据筛查分析,发现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的粤J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正常运输经营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出现无轨迹记录的情况。经调查,该车辆因设备故障没有上传定位数据和运行轨迹,本次违法行为属于2026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已依法对涉事企业涉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