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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履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职责动态,罚!(四则)

发布时间:2024-12-05 点击次数: 作者:admin

未有效履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职责动态,罚!(四则)

IOV114综合 智慧运输与车联网

疆巴州三家运输公司

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案

2024年11月12日,巴州交通运输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新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巴州**国际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动态监控员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员职责,及时处理、分析该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造成车辆轨迹完整率低。

该行为违法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决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2

河南省***输有限公司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2024年11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部分行驶车辆摄像头不清晰,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人员没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前期已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但公司没有按责改要求内容进行整改,监控人员仍未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规定,对河南省***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3

三门峡***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

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11月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运输管理平台推送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对三门峡***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在不能保持在线状态下,安排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及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4

盘锦某运输公司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近日,盘锦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检查盘锦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车辆辽LB***8在2024年8 月至9月期间,存在多次超速行驶行为。经查实,该公司的监控人员未能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未记录动态监控台账,导致无法如实准确地反映监控情况,且未按照要求进行有效整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全监督执法大队给予该运输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